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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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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直營生產事業之績效,列為本會對各該機構年終業務考重要項目之一。其績效優異者,由本會酌發獎金或獎狀,以資激勵;其不按規定執行任務或違法失職者,予以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該機構直營生產事業的績效是該委員會對該機構進行年底業務考核時的重要項目之一。如果該機構的績效表現優異,委員會會考慮發放獎金或獎狀作為激勵措施。然而,如果該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任務或者違法失職,則會受到議處。目前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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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機構直營生產事業之績效,列為本會對各該機構年終業務考核重要項目之一。其績效優異者,由本會酌發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