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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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以內,將全年之直營事業生產成果,彙編總報告及經費決算書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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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各機構應在每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彙編全年的直營事業生產成果,並提交總報告和經費決算書至委員會。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機構能及時整理和報告其直營事業的生產成果,以助於委員會對各機構的運作與效益進行監督和評估。同時,這也有助於確保資金的適當使用和管理,以維護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可持續營運。例如,機構可以將全年的直營事業生產成果(如養殖量、收入)與預算相對照,以評估機構的經營績效和效益,並作為未來發展規劃的參考。同時,機構也需要提交經費決算書,以顯示其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狀況。這些報告和決算書的提交有助於確保機構的運作和資金使用符合相關法規和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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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