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之教育、任官、服役、任職、考績,以法律定之。
國防法第17條規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之教育、任官、服役、任職、考績,都必須依法律的規定進行。這表示國防法對於軍官和士官的相關事項都有具體的法律規範。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的教育、任官、服役、任職和考績都必須遵守現行的法律規定。這包括各項相關法規,例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任職條例和服役條例等。 舉例來說,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主管機關在制度改變時,為解決晉升上階者待遇少於未晉升者的問題,可以採取補救措施,這可以作為國防法第17條的參考。 另外,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2條,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的學生,應按照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的服現役年限進行服役。違反此條款的情況,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也是國防法第17條的一個例子。 總之,國防法第17條規定了陸海空軍軍官和士官的教育、任官、服役、任職和考績等事項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任職條例和服役條例等。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之教育、任官、服役、任職、考績,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健全國軍幹部為建軍之基礎,爰明定其教育、任官、服役、任職、考績等重要事項,以法律定之,俾提高素質,並使能安心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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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國軍幹部為建軍之基礎,爰明定其教育、任官、服役、任職、考績等重要事項,以法律定之,俾提高素質,並使能安心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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