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以法律保障之。
《國防法》第18條規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擁有優待及應有的權益,並由法律加以保障。根據上述法規釋義的參考資料,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現役軍人因消失其身分或被通緝者,停止優待;軍事審判法第2條則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以法律保障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應以法律保障之,使身負保國衛民之軍人,能忠於職守,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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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明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應以法律保障之,使身負保國衛民之軍人,能忠於職守,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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