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
國防法第16條規定了現役軍人的地位應受到尊重,並明確提到他們的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以及其他權利應由法律來確定。這意味著現役軍人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規範。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在台灣的司法院對於軍人的權益保障有相應的判決和裁決。例如,在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十九輯中提到,軍人的天職是保衛國家安全,他們除了在戰場上使用武力外,還包括平時進行各種準備訓練。因此,講習和駕駛軍車等行為都屬於為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行為,並且和軍人的公法上義務相關。另外,在國防法第4條和第15條中也提到了國防軍事武力的範疇、國防部的職責和現役軍人的訓練和服役義務等內容。這些法條和參考資料都反映了台灣對於現役軍人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規定。
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保障現役軍人之權利,爰於本條明定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等權利事項,以法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保障現役軍人之權利,爰於本條明定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等權利事項,以法律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