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法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
根據國防法第27條規定,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在戰事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時,為了因應國防上的緊急需求,可以依法進行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這表示當國家面臨國防上的緊急需要時,政府有權根據法律進行徵購、徵用相應的物資、設施或人力。具體的徵購、徵用程序和條件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詳細規定。 回答資料來源:國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法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
立法理由明定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得依軍事徵用法、防空法等,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以符合依法行政之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得依軍事徵用法、防空法等,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以符合依法行政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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