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根據國防法第 28 條,行政院有權依法成立民防組織,並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以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這項法規的目的是在平時進行防災救護,並在戰時提供有效的支援軍事任務。這意味著行政院可以組織相關的民防訓練活動,以確保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福祉。我目前沒有針對這個條款的具體案例或相關資料,你可以參考最新的國防法和相關法規來了解更多詳情。
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立法理由行政院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勤務,各國均有民防制度之建立。爰明定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以期發揮民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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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勤務,各國均有民防制度之建立。爰明定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以期發揮民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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