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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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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但國防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應適時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法第30條,國防部有責任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因素,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只有在國防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才需要及時提出報告書。 根據裁判書內容,國防報告書的撰寫主要目的是為了評估國家的國防能力以及制定相應的國防政策。報告書應綜合考慮國家的目標、國際形勢、軍事形勢、國軍的兵力整建、戰備狀況、國防資源與運用情況以及全民國防等因素,以便在需要時能夠做出調整和改進。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條,軍事法院審判的範圍包括軍人在現役期間犯下的罪行,以及其他法律未涉及但與軍事有關的罪行。然而,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37條的修訂,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自2001年10月2日起不再適用。因此,現役軍人的犯罪行為應該由普通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訴處罰。 軍事審判法第5條規定了現役軍人犯罪在審判程序上的特殊性。根據該法第5條第1項,案件在追訴審判中的現役軍人離職或退役時,應將初審案件移送到相應的法院進行審判。根據第5條第2項,現役軍人離職或退役後發現的犯罪行為應由法院審判。這些規定確保了將軍人犯罪案件交由適當的法院進行審判。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民國防等,定期提出國防報告書。但國防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應適時提出之。

立法理由軍隊國家化、國防透明化乃民主潮流不可抗拒之趨勢、為強化全民國防理念定期出版國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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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0115 制定)

軍隊國家化、國防透明化乃民主潮流不可抗拒之趨勢、為強化全民國防理念定期出版國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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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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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第 30 條規定:「國防部應根據國家目標、國際一般情勢、軍事情勢、國防政策、國軍兵力整建、戰備整備、國防資源與運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