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防法第31條第1項,國防部有義務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這表示國防部需要定期向立法院匯報有關國防事務的相關內容,包括軍事政策、建軍準備和軍備整備等。這條規定確保了國防部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信息交流和透明度。 2. 根據國防法第31條第2項,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並與總預算書一起提交立法院。這表示國防部每年需要編制有關中國共產黨軍力的報告書,以及有關國軍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的報告書。這些報告書需要與總預算書一起提交立法院,以便立法機關審查國防預算。 3. 根據國防法第31條第3項,以上述報告書可以區分為機密和公開兩種版本。這表示國防部可以根據需要將報告書的內容劃分為機密版和公開版,以確保對於敏感信息的保密和對於公共知情權的尊重。 4. 根據國防法第31條第4項,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這表示在每位新任總統上任後的十個月內,國防部需要公開提出一份四年期的國防總檢討報告。這份報告將對過去四年的國防政策和執行進行評估和檢討,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措施。 以上解釋來自於國防法第31條及相關資料。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立法理由明訂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較為籠統、模糊,爰增加第二、三項,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立法理由一、第一至三項未修正。 二、為使總統就職後,能重新審視既有的國防政策,並使國防部文人部長能將其國防政策和戰略構想,挹注到國防部的施政中,故增訂第四項,要求國防部應在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立法理由一、第一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文字「每屆」修正為「每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訂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原條文,規定較為籠統、模糊,爰增加第二、三項,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一、第一至三項未修正。 二、為使總統就職後,能重新審視既有的國防政策,並使國防部文人部長能將其國防政策和戰略構想,挹注到國防部的施政中,故增訂第四項,要求國防部應在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一、第一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文字「每屆」修正為「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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