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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2.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3.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4.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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