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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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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2. 2.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3. 3.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4. 4.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國防法第31條第1項,國防部有義務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這表示國防部需要定期向立法院匯報有關國防事務的相關內容,包括軍事政策、建軍準備和軍備整備等。這條規定確保了國防部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信息交流和透明度。 2. 根據國防法第31條第2項,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並與總預算書一起提交立法院。這表示國防部每年需要編制有關中國共產黨軍力的報告書,以及有關國軍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的報告書。這些報告書需要與總預算書一起提交立法院,以便立法機關審查國防預算。 3. 根據國防法第31條第3項,以上述報告書可以區分為機密和公開兩種版本。這表示國防部可以根據需要將報告書的內容劃分為機密版和公開版,以確保對於敏感信息的保密和對於公共知情權的尊重。 4. 根據國防法第31條第4項,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這表示在每位新任總統上任後的十個月內,國防部需要公開提出一份四年期的國防總檢討報告。這份報告將對過去四年的國防政策和執行進行評估和檢討,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措施。 以上解釋來自於國防法第31條及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4

(0890115 制定)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立法理由明訂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0911213 修正)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較為籠統、模糊,爰增加第二、三項,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0970717 修正)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立法理由一、第一至三項未修正。   二、為使總統就職後,能重新審視既有的國防政策,並使國防部文人部長能將其國防政策和戰略構想,挹注到國防部的施政中,故增訂第四項,要求國防部應在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1010522 修正)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立法理由一、第一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文字「每屆」修正為「每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明訂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0911213 修正)

原條文,規定較為籠統、模糊,爰增加第二、三項,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0970717 修正)

一、第一至三項未修正。   二、為使總統就職後,能重新審視既有的國防政策,並使國防部文人部長能將其國防政策和戰略構想,挹注到國防部的施政中,故增訂第四項,要求國防部應在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1010522 修正)

一、第一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文字「每屆」修正為「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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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第 31 條規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