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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2.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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