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根據國防法第 3 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的國防是全民共同參與的,包括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以及與國防相關的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各領域事務,只要能夠直接或間接對實現國防目標有助益的事項都包含在內。 參考資料:國防法 第 3 條 (93.1.13) 範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除了軍事力量的建設和發展之外,全民都應該參與國防工作,例如,民眾應該有防禦災害和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政府也應該在相關的政策和措施上注重國防的需要。此外,國家在發展科技和經濟時也應該考慮到國防的需求,確保科技和經濟發展對國防建設有正面的影響。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立法理由揭示全民國防觀念,並明定中華民國國防之內涵。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立法理由原條文中「全民防衛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等字樣,修正為「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揭示全民國防觀念,並明定中華民國國防之內涵。
原條文中「全民防衛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等字樣,修正為「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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