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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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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國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的國防目標為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和人民安全以及維護世界和平的目的。該條例主要強調國家對於國防的重視,並提出了國防的宗旨和目標。在實施國防政策方面,國家會倚賴整體國力來建立國防武力,同時也關注協助災害防救的工作。透過達成這些目標,國家可以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安全,同時也對維護世界和平扮演積極的角色。 舉例來說,這個法條可以在國家制定國防政策、執行國防職責、組織國防武力等相關法規與案例中被引用和應用。此外,根據這個法條的精神,國家也可以進一步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以達成國防和災害防救的目標。

立法沿革 2

(0890115 制定)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達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立法理由國防為保衛國家所採取之安全準備,應整合並運用整體國力,以建立國防武力,俾達成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揭示之國防目的。

(0991105 修正)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立法理由一、由過去重大天災和各國救災經驗,可知建立一個專業且動員迅速的救難軍隊絕對是必須且重要的。然而,我們的國軍從未將「救災、防災、備災」列為國軍的主要任務之一。而國防法現行條文僅於第二十八條提及「成立民防組織」,但救災如作戰,救災更不能只依賴民防組織和消防警力,尤其,台灣每年飽受颱風、土石流肆虐,或是不定期強震的威脅,更需認真思考應儘速建立一個專業的救災部隊。   二、再者,一個沒有救災能力的部隊,理論上也不可能是具有戰力的部隊。現在全世界的軍隊訓練都將人道救援和救災訓練納入作戰任務中;美國企業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出版的《台灣應有的國防戰略》報告中,即建議台灣軍方應把「非傳統的安全威脅」,如天然災害、傳染病和恐怖主義等列為軍方的主要任務之一。該報告指出「以天然災害來說,台灣是地球上最危險的地方之一。世界銀行2005年的報告就指出台灣被地震、熱帶氣旋和土石流所苦。……這些災害都需要政府快速反應,立刻採取行動阻止狀況惡化。這和戰爭時期所需要的預警能力和反應能力沒有什麼不同」。這份報告實值國人警惕與深思!   三、另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陳長文律師亦於媒體投書呼籲儘速「將救災防災列為國軍的主要任務」,文中並分析因應氣候極化、時代變遷和兩岸局勢丕變「政府要將國防的定義做出更符合實際的調整,把國防從狹隘的『戰爭』範疇,擴延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守衛。」爰此,修正國防法第二條將「協助災害防救」列為我國國防武力之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國防為保衛國家所採取之安全準備,應整合並運用整體國力,以建立國防武力,俾達成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揭示之國防目的。

(0991105 修正)

一、由過去重大天災和各國救災經驗,可知建立一個專業且動員迅速的救難軍隊絕對是必須且重要的。然而,我們的國軍從未將「救災、防災、備災」列為國軍的主要任務之一。而國防法現行條文僅於第二十八條提及「成立民防組織」,但救災如作戰,救災更不能只依賴民防組織和消防警力,尤其,台灣每年飽受颱風、土石流肆虐,或是不定期強震的威脅,更需認真思考應儘速建立一個專業的救災部隊。   二、再者,一個沒有救災能力的部隊,理論上也不可能是具有戰力的部隊。現在全世界的軍隊訓練都將人道救援和救災訓練納入作戰任務中;美國企業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出版的《台灣應有的國防戰略》報告中,即建議台灣軍方應把「非傳統的安全威脅」,如天然災害、傳染病和恐怖主義等列為軍方的主要任務之一。該報告指出「以天然災害來說,台灣是地球上最危險的地方之一。世界銀行2005年的報告就指出台灣被地震、熱帶氣旋和土石流所苦。……這些災害都需要政府快速反應,立刻採取行動阻止狀況惡化。這和戰爭時期所需要的預警能力和反應能力沒有什麼不同」。這份報告實值國人警惕與深思!   三、另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陳長文律師亦於媒體投書呼籲儘速「將救災防災列為國軍的主要任務」,文中並分析因應氣候極化、時代變遷和兩岸局勢丕變「政府要將國防的定義做出更符合實際的調整,把國防從狹隘的『戰爭』範疇,擴延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守衛。」爰此,修正國防法第二條將「協助災害防救」列為我國國防武力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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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