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規定和參考資料,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各單位主官(管)在副局長以上長官的指示下,負責處理各個單位的事務。而其中的辦事人員則負責分別處理各個單位的事務,並且根據各個單位主官(管)的指示行動。具體適用的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