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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16–194

16
國軍軍醫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院長、三軍總醫院院長、戰區中心醫院院長、軍陣醫學(航空、潛水及精神醫學等) 醫院院長、各軍總 (司令) 部軍醫主管、三軍衛材供應處處長參加,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17
本局局務會議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18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19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呈主管以上長官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