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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軍醫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院長、三軍總醫院院長、戰區中心醫院院長、軍陣醫學(航空、潛水及精神醫學等) 醫院院長、各軍總 (司令) 部軍醫主管、三軍衛材供應處處長參加,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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