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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呈主管以上長官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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