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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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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呈主管以上長官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第19條,該局所屬單位在召集會議或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的場合時,應該要將會議紀錄呈報該單位主管以上的長官核閱後才能分送。而該局派員參加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時,應事先請示原則,並在會議後將會議情形做成簽報。這條條文主要是規範了該局在參加會議時的相關程序及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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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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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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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呈主管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