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與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與督導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與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與督導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