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