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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項,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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