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休假規則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休假規則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