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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發,並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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