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經部長或其授權之長官核定,辦理部稿。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本局可以經由部長或其授權之長官核准,處理部門所提供的文件。這表示軍備局在處理文件方面擁有一定的自主權,必須經過核准程序才能執行。限定範例參考資料方面,我目前找不到與此法規相關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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