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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19–268

19
本局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20
本局業務會報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21
本局每月召開軍備會報一次,由副部長主持,局長、副局長、各單位、各軍總部 (司令部) 業務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22
本局每年得定期召開國軍軍備整備年度工作檢討會一次,由副部長主持,局長、副局長、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23
本局為研討重要公務、法案及重大專案,得由局長或授權副局長召集臨時會議。
24
本局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與協調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派員開會參加。
25
本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如仍無法獲得意見一致時,再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26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