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根據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第26條,該局出席其他機關、單位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這表示在該局的人員受邀參加其他機關或單位的會議時,需要事先請示相關上級主管的許可,並在會議結束後向上級主管報告會議情況。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該局人員的參會行為符合其職責和權限範圍,並維護應有的組織秩序和工作效率。 參考資料: 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李國瑋等人,《軍備局軍官監察處人員遷調服務實施方案》,106年9月11日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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