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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獲得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議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研發測試評估、作戰測試評估目標指導、基本政策及全般作業之規劃、策訂及督考事項。 三、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系統工程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指導事項。 四、國軍武器系統構型管理政策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五、國軍整體後勤支援與武器系統獲得管理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六、國際整體後勤支援交流及合作之規劃事項。 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自行研發、生產、合作、採購之獲得專案管理作業及督導事項。 八、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軟 (硬) 體系統工程發展作業之指導事項。九、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壽期成本分析模式之規劃及指導事項。 十、專案整合作業程序發展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十一、專案整合小組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十二、其他獲得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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