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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營產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工程政策、法令、標準之策訂、督導及管制事項。 二、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 工程投資建案審議與執行成效之督導及管制事項。 三、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 執行工程業務、技術簽證之督導、管制及考事項。 四、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 工程業務與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督考及管制事項。 五、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 後勤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審查、督導及管制事項。 六、國軍不動產管理計畫之策訂、管制、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調配、處分、註銷等之核議、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國軍不動產糾紛案件之處理、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等案件之審議、執行、協調、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國軍不適用營地案件之審定、檢討、處理、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十一、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建議、審定及督導事項。 十二、部控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及林綠化業務等費用之編列、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三、國軍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及林綠化政策之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四、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計畫人員經歷之規劃、建議、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五、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督考事項。 十六、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建議與研〔修) 訂事項。 十七、國軍後勤重要軍事設施禁限建劃設之配合督導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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