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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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備情報政策、計畫之策定與情報整備作業與執行。 二、後備戰場環境情報業務之蒐整、研究與運用。 三、禮賓外事之規劃及協調。 四、後備戰情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後備情報傳遞、防颱業務與緊急救難之支援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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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第10條是關於軍事情報處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軍事情報處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1. 策定和執行後備情報政策和計劃,以及進行情報整備作業。 2. 負責蒐集、整理、研究和應用後備戰場環境的情報業務。 3. 負責禮賓外事的規劃和協調工作。 4. 負責後備戰情的規劃、協調和執行。 5. 負責後備情報的傳遞、防災業務以及緊急救難的支援和協調工作。 6. 處理其他相關的情報事項。 這些職掌主要是為了確保後備部隊在各種情況下能夠取得必要的情報,並且能夠對後備戰情進行評估和準備。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後備部隊能夠有效地執行其任務,並提供必要的情報支援。可參考資料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及相關國防部公告和指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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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