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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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情報政策、計畫之擬訂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海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四、氣象、水文情報、海洋探測、水道測量、軍圖業務與兵要等戰場環境資料之蒐整研究及製作。 五、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執行與情報準則之編修及訂定。 六、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七、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八、禮賓外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情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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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第10條的規定,軍事情報處負責以下事項: 1. 擬訂情報政策和計劃,以及執行情報整備的相關作業。 2. 蒐集、整理和運用中共海軍建軍備戰和發展狀況的情報資料。 3. 處理和運用偵照、兵要情資和目標情報。 4. 蒐集、整理和研究氣象、水文情報、海洋探測、水道測量、軍圖業務和兵要等戰場環境資料,並進行製作。 5. 監督和執行情報教育訓練,修改和訂定情報準則。 6. 規劃和整備情報編制和裝備。 7. 進行國際軍事情報的交換和整理。 8. 規劃、督導和執行禮賓外事。 9. 處理其他相關的情報業務。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與該條款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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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