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