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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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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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防部海军司令部办事细则第11条,战备训练处负责以下事项: 一、部队战备整备、特定演习和协助灾害防救的规划、督导和执行。 二、部队训练、活动、训练器材、场地设施、油弹和经费的规划、督导和执行。 三、准则开发规划和审稿的各类事宜。 四、战情全般业务的规划、协调和执行。 五、全民防卫动员演习、军事动员需求和后备部队整备的规划、督导和执行。 六、营区整体安全防护、地面防御作战的规划和督导。 七、兵科教育训练政策的规划和执行。 八、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核子作战政策、教育的督导和执行。 九、其他与战备训练业务相关的事项。 根据参考资料,《国防法》规定国防軍事力量包括陸軍、海軍、空軍组成的軍队,并指出中华民国陸海空軍应服膺憲法,效忠國家,爱护人民,克尽职责,以确保国家安全。另外,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確定了軍官士官的权限和职责。同时,根据国防部颁布的砲兵單砲教練第3章第3節人力拖曳規定,砲長应由軍士官担任,并规定了火炮运动的操作流程。此外,根据国防部海军司令部调查处理经过报告表,可以了解到事故原因以及相应的处置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参考资料是针对国防部海军司令部办事细则第11条的相关法规和程序,以及对特定事故的调查报告等。这些资料提供了对该条款所涉及的各项事项的详细说明和指导。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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