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興辦之國防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照"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第2条的規定,該辦法適用於根據"國防事業徵收補償條例"第3條第1款興辦的國防事業。然而,如果其他法令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則以其他法令的規定為準。根據最新的"國防事業徵收補償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了國防事業徵收的範圍,應以該事業所必須的土地為限。這意味著國防機構只能徵收必要的土地進行國防事業。如果國防機構超過所必須的土地範圍進行徵收,則該徵收可能被視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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