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
根據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第三條,需用土地人若是為了興辦國防事業,依照該條例第57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徵收取得地上權,在徵收時所需的空間範圍應限於該事業所必須的範圍。 舉例來說,如果國防事業需要在私有土地上空興建一座雷達站,那麼徵收補償的空間範圍應該只限於雷達站所需要的空間,並且不能超出其必要的範圍。這是為了保障民眾的財產權益,避免過度徵收私有土地上的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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