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範穿越地上權:公共工程穿越私地上空或地下,原則取得地上權,土地因此不能相當使用者,所有權人完工後一年內得請求徵收整塊所有權,對方不得拒絕。
Q · 捷運或電纜從我家土地上空、地下穿過,我能怎麼辦?
可協議地上權對價;若害你的地不能用,完工後一年內可請求全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需用土地人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原則上只取得「地上權」並應協議對價,協議不成才準用徵收,且必須擇損害最少之處所與方法。關鍵在第2項:若土地因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整塊土地所有權,對方不得拒絕。原領的地上權對價會在徵收補償地價中扣除,避免重複領取。
抬頭看看你家上方那條高壓電纜,或者想想腳下幾十公尺可能正在挖的捷運隧道。你的土地所有權,法律上不只是地面那一層,原則上「上窮天、下及地」。第57條處理的就是當國家要興辦公共建設、必須穿越你土地的上空或地下時該怎麼辦。它的邏輯分三層。第一,需用土地人原則上只取得「地上權」(使用你特定空間的權利),而不是把你整塊地徵收走,而且要協議;協議不成才準用徵收規定強制取得,但必須選對你損害最少的位置和方法。第二,這是關鍵:如果這條電纜或隧道穿過去,害你的土地「不能再做相當的使用」(例如上面不能蓋房子了),你可以在施工日起到完工後一年內,反過來要求需用土地人「徵收你整塊土地的所有權」,而且對方不得拒絕。第三,你原本因設定地上權拿到的對價,會在徵收補償地價裡扣掉,避免重複領。
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為「穿越地上權」規範,處理公共建設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時的權利取得與補償:以協議或準用徵收取得地上權為原則、損害最少為界限,並賦予土地因此不能相當使用的所有權人於完工後一年內請求徵收所有權的反制權,原地上權對價自補償地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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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穿越害你的土地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例如因此蓋不了原本能蓋的房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你可以在施工之日起到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你的土地所有權,逼他把整塊地買下來,對方不得拒絕。內行人提示:請求徵收所有權有完工後一年內的期限,務必盯緊工程進度,逾期失權。
可以爭取。第57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協議不成準用徵收取得地上權時,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所以你有立場要求調整路線、位置或方式。內行人提示:在協議階段就提出替代方案與損害證據最有力,等強制徵收程序走完再爭,籌碼會少很多。
有。依第57條第2項,請求徵收所有權的期限是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逾期該請求權消滅。內行人提示:越接近完工越要盯緊期限,這張逼對方全部買下的王牌過期就作廢。
規範公共工程穿越私地上空或地下,以地上權為原則取得空間使用權,並賦予所有權人在土地不能相當使用時請求全徵收的反制權。
需用土地人為穿越私地上空或地下,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取得的地上權,協議不成得準用徵收,但須擇損害最少之處所方法。
因穿越工程致土地原本合理可行的使用方式受實質剝奪,例如建蔽率、容積受限而蓋不了原規劃的建物。
穿越地上權只取得特定空間使用權、所有權仍屬原所有權人;一般徵收則取得整塊土地所有權。
協議階段先檢視穿越處所方法是否損害最少並要求調整;評估是否不能相當使用;符合者於完工後一年內書面請求徵收所有權。
地上權對價依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計算;若改請求徵收所有權,則按徵收補償地價計算並扣除已領的地上權對價。
可提出建照、開發規劃、建蔽率容積受限證明、估價或鑑定報告,佐證穿越前後使用價值的落差。
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以書面向需用土地人提出,逾期請求權消滅。
若土地仍能相當使用,地上權對價可保留所有權;若已不能相當使用,請求全徵收拿全額補償退出更有利。
|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_label | scenario_a | scenario_b_label | scenario_b |
|---|---|---|---|---|
| 取得權利 | 穿越地上權(原則) | 需用土地人取得空間範圍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保留在原所有權人 | 請求徵收所有權(第2項) | 需用土地人取得整塊土地所有權,所有權人取得全額補償退出 |
| 啟動方 | 穿越地上權(原則) | 需用土地人發動,先協議不成才準用徵收 | 請求徵收所有權(第2項) | 土地所有權人發動,對方不得拒絕 |
| 前提要件 | 穿越地上權(原則) | 興辦第3條事業且需穿越上空或地下 | 請求徵收所有權(第2項) | 土地因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
| 時間限制 | 穿越地上權(原則) | 依協議或徵收程序進行 | 請求徵收所有權(第2項) | 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逾期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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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九條,明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準用徵收現定取得地上權,以應公共建設需要,促進土地利用,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參照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十九條,明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準用徵收現定取得地上權,以應公共建設需要,促進土地利用,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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