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准徵收地上權後,其空間地上權測量可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要旨
核准徵收地上權後,其空間地上權測量可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要旨
核准徵收地上權後,其空間地上權測量可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內容
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規定:「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應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及本部87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8796413號函會商結論有關空間地上權之設定方式係屬一般性規定。按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因路線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上之上空或地下,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必要時得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之。故徵收地上權乃係因協議設定地上權不成時,以公權力強制取得所採行之方式,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土地設定地上權時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情形不同,且辦理空間地上權測量事宜,亦為辦理該地上權登記之必要前置措施。故本案奉准徵收取得地上權後,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於補償完竣後30日內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時,得一併囑託辦理空間地上權測量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