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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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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2. 2.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3. 3.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4. 4.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5. 5.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所有權人、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永佃權或耕作權人;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6. 6.前項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7. 7.因徵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需拆除或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範徵用,徵用逾三年所有權人得於30日內請求徵收,政府不得拒絕;補償費按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算。

Q · 政府徵用我的地很多年了,我可以要它直接買下來嗎?

可以,徵用逾三年你能在30日內請求徵收,政府不得拒絕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二項,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合計逾三年者,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但一旦依此請求徵收,即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原土地,兩者只能擇一。

白話解讀

政府要動你的地,你以為只有「徵收」一條路:買斷,地永遠不是你的了。其實還有第二條,叫徵用,政府為了臨時性工程「暫時借走」,用完還你。聽起來人畜無害,但藏著一個多數地主不知道的反制鍵:徵用一旦超過三年,或兩次以上合計超過三年,你可以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請求政府乾脆把所有權買下來,它「不得拒絕」。借太久就得買,這是法律寫死的。代價是你拿了這筆徵收,就不能再依第九條申請收回原地。徵用期間政府每年要付你補償費,土地按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土地改良物按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不足一年按月、不足一月按日計算。

法律定性

土地徵用係指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暫時使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用畢返還,與永久買斷的徵收不同。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並設「逾三年得請求徵收」機制,使長期徵用得轉換為確定的所有權買斷,避免私有財產長期處於不安定占用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徵用跟徵收到底差在哪?

徵收是買斷,地永久不是你的;徵用是政府為臨時工程暫時使用,用完還你,期間付你使用補償費。最關鍵的差別在第二項:徵用超過三年(或二次合計逾三年),你可以反過來請求政府徵收買斷,它不得拒絕。判斷自己的處境,先問「它要買還是要借、打算借多久」,而不是急著談賣價。

Q2徵用補償費怎麼算,會不會被低估?

土地每年按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按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不足一年按月、不足一月按日算。公告土地現值通常低於市場行情,借得越久落差越明顯,這也是為什麼超過三年時請求買斷往往對你更有利。

Q3徵用超過三年我請求徵收,政府真的不能拒絕嗎?

是的,第二項明文寫「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但你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請求。代價是依此請求徵收後,就不能再依第九條申請收回原土地。這是一道單行門,按下去就回不去,請求前先確認你要的是拿錢買斷還是保留將來收回的可能。

Q4土地徵用超過三年怎麼辦?

可在收到通知30日內書面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把不確定的長期占用轉成確定的買斷。

Q5徵用和徵收差在哪?

徵收是永久買斷、地不再是你的;徵用是臨時借用、用畢返還,期間付使用補償費。三年線是徵用轉徵收的關鍵。

Q6徵用是什麼意思?

國家因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暫時使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用完歸還,並逐年給付使用補償費。

Q7什麼叫使用補償費?

徵用期間的對價,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年、土地改良物按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年計算。

Q8徵用逾三年怎麼請求徵收?

確認觸及三年線 → 收到通知30日內 → 以書面向需用土地人請求徵收所有權 → 對方不得拒絕。

Q9徵用補償費怎麼算?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0%/年,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10%/年,不足一年按月、不足一月按日。

Q10徵用補償費什麼時候領得到?

自公告徵用之日起算,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經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

Q11房子因徵用被拆怎麼求償?

致土地改良物必須拆除或未能回復原狀者,準用第31條給予補償,不是只給使用費。

Q12請求徵收 vs 申請收回原地,哪個有利?

兩者互斥。要拿錢買斷選請求徵收;想保留未來把地拿回來的可能選收回,但只能擇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徵收徵用
性質永久買斷,所有權移轉國家臨時使用,用畢返還
適用情形長期或永久公共事業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
對價一次性徵收補償(按市價)逐年使用補償費(公告現值10%)
三年線效果無此問題逾三年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政府不得拒絕
與收回權關係可依第九條申請收回請求徵收後即不得再依第九條收回

徵收

性質
永久買斷,所有權移轉國家
適用情形
長期或永久公共事業
對價
一次性徵收補償(按市價)
三年線效果
無此問題
與收回權關係
可依第九條申請收回

徵用

性質
臨時使用,用畢返還
適用情形
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
對價
逐年使用補償費(公告現值10%)
三年線效果
逾三年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政府不得拒絕
與收回權關係
請求徵收後即不得再依第九條收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土地の使用に関する規定)— 公共事業のための一時使用と使用補償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토지보상법)사용 및 사용보상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7条(临时用地)
德國Landbeschaffungsgesetz — vorübergehende Inanspruchnahme von Grundstücken(具體條號待查證)
法國Occupation temporaire(loi du 29 décembre 1892 relative aux dommages causés à la propriété privée par l'exécution des travaux publics)
美國Temporary takings doctrine(First English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v. County of Los Angeles, 1987;憲法第五修正案 Takings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者,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所有權人或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權人使用補償費;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因徵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須拆除或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

立法理由明定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要件、程序、應發給之使用補償費。

(1001213 修正)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所有權人、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永佃權或耕作權人;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前項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因徵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需拆除或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參酌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二○四二號令示有關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執行事項,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之時機,並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俾所有權人表明是否請求徵收所有權,以避免於核准徵用後,所有權人始請求徵收所有權,造成執行作業上困擾。   三、得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之標的物為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非僅限於土地,爰酌予修正第三項文字。   四、修正第五項,使用補償費發給之對象為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爰明定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使用補償費計算之始期、發給時機、計算基礎及計算標準。另配合民法物權編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將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並刪除永佃權,增訂農育權(惟原永佃權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中另訂存續期間)。   五、參考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明定使用補償費得延期或分期發給之條件,爰增訂第六項。   六、原第六項移列於第七項,需用土地人於徵用期間屆滿後,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徵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回復徵用前之使用,其未能回復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之同意,得認係對於所有權人有利,而不予補償。

(0890113 制定)

明定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要件、程序、應發給之使用補償費。

(1001213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參酌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六二○四二號令示有關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執行事項,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之時機,並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俾所有權人表明是否請求徵收所有權,以避免於核准徵用後,所有權人始請求徵收所有權,造成執行作業上困擾。   三、得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之標的物為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非僅限於土地,爰酌予修正第三項文字。   四、修正第五項,使用補償費發給之對象為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爰明定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使用補償費計算之始期、發給時機、計算基礎及計算標準。另配合民法物權編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將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並刪除永佃權,增訂農育權(惟原永佃權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中另訂存續期間)。   五、參考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明定使用補償費得延期或分期發給之條件,爰增訂第六項。   六、原第六項移列於第七項,需用土地人於徵用期間屆滿後,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徵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回復徵用前之使用,其未能回復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之同意,得認係對於所有權人有利,而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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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