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12條規定了牙科的掌理事項,包括口腔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口腔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及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牙科醫學的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以及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這些事項都是該分院牙科部門所負責的工作範疇。 參考資料: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