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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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復健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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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 7 條主要規定了神經復健部的職掌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神經復健部負責以下工作: 一、對神經復健病人進行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根據這一項規定,該部門負責給予神經復健病人進行必要的疾病檢查、做出診斷並提供治療。 二、進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以及職能鑑定的復健醫學教學、研究及訓練。 根據這一項規定,該部門負責進行與復健醫學相關的各種治療方法(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以及進行相關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支援和建立教學合作,提供與神經復健有關的醫療和教學相關業務。 根據這一項規定,該部門負責支援並建立與神經復健有關的醫療和教學合作,提供相關的醫療和教學服務。 四、負責其他與復健醫療有關的事項。 根據這一項規定,該部門負責處理其他與復健醫療有關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是該部門特定的工作要求,但在文中並未明確列舉。 參考資料: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7條, 2012年修訂版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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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