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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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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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6條是指該分院的精神科部門的職權範圍。根據該條規定,精神部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精神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這項工作包括對精神科病人進行身體檢查、進行診斷,並制定相應的治療方案。 2. 精神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及訓練:這項工作涉及對精神科各種疾病的教學和研究,並提供相關的訓練。 3.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這項工作是指支援建立教學合作醫療機構所涉及的一切與精神醫療及教學相關的業務。 4. 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這項條款提到的是精神部掌理的其他相關精神醫療事項。 這些內容包含在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6條中。這些規定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釋義,強調不足,並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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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