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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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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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10條的規定,婦產科的掌理事項包括: 1. 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2. 對婦女各種疾病進行教學、研究和訓練。 3.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在婦女醫療和教學相關業務方面的工作。 4. 其他與婦產醫療相關的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這些事項涵蓋了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的病人照護、教學和研究,以及支援其他醫療院在婦女醫療和教學方面的業務。具體來說,婦產科醫生將負責對婦女疾病進行檢查、診斷和治療,同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教學、研究和培訓工作。此外,他們還需要支援其他醫療院在婦女醫療和教學相關業務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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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