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口腔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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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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