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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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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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18條規定了口腔醫學科的掌理事項,包括口腔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口腔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及訓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涉及的口腔醫學的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以及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這些事項都是該分院口腔醫學科的職掌範圍。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參考《醫師法》來釐清這些掌理事項的法律意義。根據《醫師法》第3條第1項,醫療業務的範圍包括醫療保健、疾病預防、衛生教育、研究、教學等。因此,口腔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在這裡屬於醫療業務的範疇。 另外,根據《醫師法》第21條第1項,醫療業務應以醫學術認定之方法進行。口腔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及訓練,以及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的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都可以視為醫學術認定之方法的應用。 最後,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的掌理事項,則根據《醫師法》第5條第1項,由醫師依其專業知識及技術,綜合患者的病情和治療需要,進行相應的醫療處置。在口腔醫學領域,這可能涉及到口腔手術、牙科治療等等。這些處置需要根據具體的病情和醫學術認定進行。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醫師法》(最新修正版)以及相關法規解釋性文件,確保答案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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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