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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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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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19條,病理檢驗科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進行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2.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3. 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參考資料中並未有具體列舉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19條的範例,但根據該細則的描述,病理檢驗科的職責主要涵蓋病理診斷、教學、研究等領域相關業務的執行以及醫療院所內其他病理檢驗相關事項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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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