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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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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你的問題。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是關於復健科的掌理事項。根據條文的敘述,復健科的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復健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二、負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和職能鑑定等相關復健醫學領域中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協助建立教學醫院合作計畫,推進有關復健的醫療和教學相關業務。 四、負責其他與復健醫療相關的事項。 根據資料提到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八五)輔陸字第三四八號函,可以了解到有關復健科的職責和業務範圍。此外,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醫院辦理民眾診療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項,復健科的工作需要根據業務需要調派醫事人員和行政人員,而且對於精神病患的職能治療可能需要照顧人手的支援。此外,根據行政院國軍退輔會的規定,復健科的人員調派應根據內部單位的業務增減情況,進行統籌調配運用。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有關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具體細節,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該院的相關條例或指引文件。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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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