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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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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癌症防治中心。 六、骨科。 七、婦產科。 八、小兒科。 九、心身醫學科。 十、放射診斷科。 十一、家庭及社區醫學科。 十二、眼科。 十三、耳鼻喉科。 十四、麻醉科。 十五、口腔醫學科。 十六、病理檢驗科。 十七、復健科。 十八、皮膚科。 十九、放射腫瘤科。 二十、子醫學科。 二十一、傳統醫學科。 二十二、藥劑科。 二十三、營養科。 二十四、醫務企管室。 二十五、社會工作室。 二十六、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七、秘書室。 二十八、人事室。 二十九、政風室。 三十、主計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3條列舉了該分院所設置的部、中心、科、室的名稱。根據該條規定,本分院設有內科部(分九科辦事)、外科部(分六科辦事)、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護理部、癌症防治中心、骨科、婦產科、小兒科、心身醫學科、放射診斷科、家庭及社區醫學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口腔醫學科、病理檢驗科、復健科、皮膚科、放射腫瘤科、核子醫學科、傳統醫學科、藥劑科、營養科、醫務企管室、社會工作室、職業安全衛生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等部門。 參考資料: 原告林○生等訴被告國軍退聘業務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衛生工程組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7年04月12日,刑事簡上字第85號。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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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分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急重症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