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分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癌症防治中心。 六、骨科。 七、婦產科。 八、小兒科。 九、心身醫學科。 十、放射診斷科。 十一、家庭及社區醫學科。 十二、眼科。 十三、耳鼻喉科。 十四、麻醉科。 十五、口腔醫學科。 十六、病理檢驗科。 十七、復健科。 十八、皮膚科。 十九、放射腫瘤科。 二十、子醫學科。 二十一、傳統醫學科。 二十二、藥劑科。 二十三、營養科。 二十四、醫務企管室。 二十五、社會工作室。 二十六、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七、秘書室。 二十八、人事室。 二十九、政風室。 三十、主計室。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