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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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小兒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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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規定,小兒科的掌理事項包括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小兒的醫療和教學相關業務,以及其他與小兒醫療有關的事項。 例如,小兒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可以包括常見的兒童牙科行為處理,該項目已在其他公立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中核定並獲得承認。此外,在教學方面,小兒科可能開展有關兒童牙科行為處理的相關課程和研究。 然而,具體的解釋與相關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醫院規章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以確定該院的具體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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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