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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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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3條的規定,合議案件的軍事審判官應根據評議的決議,起草裁判書。這表示在合議案件中,軍事審判官必須根據評議結果,寫出裁判書。具體的範例可能是一個合議案件中,軍事審判官根據評議結果,寫出一份裁判書,裁定案件的結果和相關處罰。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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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