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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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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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3條的規定,合議案件的軍事審判官應根據評議的決議,起草裁判書。這表示在合議案件中,軍事審判官必須根據評議結果,寫出裁判書。具體的範例可能是一個合議案件中,軍事審判官根據評議結果,寫出一份裁判書,裁定案件的結果和相關處罰。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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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