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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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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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2條,軍事審判的評議程序需要將各軍事審判官的意見和決議記錄在評議簿中。這表示在審判過程中,不同軍事審判官將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然後一起進行評議,以作出最終的決定。評議簿應該是一份文件,記錄了每位審判官的意見和決定,這有助於確保審判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司法院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其中具體道出了軍法官的保障應該本發揮軍法功能及保持軍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並符合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這表示軍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該受到法律保障,不應該被剝奪權益。 另外,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五款和第一百六十九條第六款,被告非現役軍人則不受軍事審判。這表示如果被告不是現役軍人,他們不應該接受軍事審判的程序。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逐條釋義,同時提供了相關的法規和參考資料來支持釋義的內容。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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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