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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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7條的規定,公設辯護人製作的辯護書必須在言詞辯論結束後三日內送交給院長審閱,并且在法院提出。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辯護書能夠及時提交給相關當事人進行審閱和釐清辯護立場。在上述的法律文件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來解釋該條規定。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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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