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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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8 條,書記官的職責包括接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和監督,負責記錄、編案、統計和處理文書等事務。這意味著書記官在審判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處理和維護相關的文件和記錄。書記官應根據法庭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案件的記錄和文書工作的正確和有效。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運作,讓法官和其他相關人員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最新版本。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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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