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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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 2.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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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9條,主任書記官的權責事項包括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以及執行其他由院長交辦的事項。在主任書記官因事故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下,院長可指定階級較高且具有豐富經驗的書記官代理其職務。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的組織規程,主任書記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負責協助院長及庭長處理行政事務,並對下屬書記官及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另外,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主任書記官還需要協助處理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 如果主任書記官因事故無法履行職務,根據該條規定,院長有權指定階級較高且具有豐富經驗的書記官代理其職務。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法院的工作不受影響,並保持組織的運轉順暢。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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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