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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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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發。 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四、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 五、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 七、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 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2. 2.前項事務,院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審判官、公設辯護人兼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0條的條文內容,書記官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人事管理相關:包括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的核發等。 2. 財務管理相關:包括經費與其他款項的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以及辦公處所的修建、分配,院區的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等工作。 3. 保密管理相關:包括公務機密的維護和公職人員財產的申報。 4. 行政事務相關:包括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的處理,研究考核、行政法令的研擬、保管及彙編等工作。 5. 資訊管理相關:包括資訊作業和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等。 6. 訴訟案件相關:包括訴訟案件的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的保管,訴訟進行和行政事務的文稿撰擬、筆錄,以及期日傳喚通知的製作、裁判書和決定書正本的送達、主文的公告、統計分析等工作。 7. 文書管理相關:包括文書的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以及圖書和報刊的管理等。 8. 其他由院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上述條文的內容,書記官在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中負責執行各項行政事務並協助法官完成相關工作。相關行政事務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保密管理、行政事務處理、資訊管理、訴訟案件處理、文書管理等。根據審查的資料,書記官在執行這些事務時,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並且要保證工作的準確性與及時性。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0條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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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