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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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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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1 條,收案書記官在收到軍法案卷後,應逐一點收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完成點收後,應根據自己的職掌所應辦事項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後,應將相關文件分別送交給承辦的軍事審判官進行處理。在收案時,可以用參考資料中的《軍事審判法》第 13 條作為相關法條參考。這項規定目的在確保案件能夠按照程序被適當地處理,並且確保案卷和相關文件的完整性和文件遞送的準確性。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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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